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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与物流代理的区别

类别:公司新闻访问量:编辑:admin)日期:2018-07-23 14:28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认定所谓第三方物流(3PL)是相对第一方,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输中的发货人,或第二方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运输中的收货人而言。他是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因而,在物流业中,除第一方、第二方以外的物流经营人均可称之第三方。尽管整个物流过程中出现众多当事人,但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其合同关系:   1、第一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   2、第二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 

  3、第三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其他合同当事人; 

  4、第一方或第二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或其他人之间均不存在的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类与性质现代物流业通常对第三方物流的分类有:   1、承运人型,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 

  2、客户代理人型,相对第一方、第二方而言的第三方,即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 

  3、仓储经营人型,对客户提供的原料、商品或其他进行储存、加工、装卸的经营人。   根据现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业务的活动看,其性质是:   1、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拥有自己的商品; 

  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机械或其他硬件设施;   3、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分别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也可同时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 

  4、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提供服务后有权取费用(其中包括就有的佣金、差价);   5、在与第一方、第二方订立合同后,或取得第一方、第二方代理权后,应在合同范围内从事活动,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6、在法律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必须进行登记,并受制于相关法规的制约。从上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基本性质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接受委托,就有关商品运输、转运、仓储、加工、进出口报关、进出口报检、装拆箱等业务服务的一个经营人。因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同一商品的物流活动同时受制于多个合同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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